原标题:【理论调研】浅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
【理论调研】浅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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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
前言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近几年新生的公益诉讼制度,因其具有诸多价值优势,如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效率、惩戒修复并举等天然优势,自诞生以来便发展迅猛。然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自产生以来便争议不断,学界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立性、制度的衔接配合以及程序的运作等诸多问题争论激烈,实务界亦有适用之困惑①。本文旨在通过论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操优势、必要性分析等,浅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意义。
一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一)背景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衍生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大部分囊括在了原有法律框架下的制约中,但也有部分是游离于原本法律规则之外的,使广大被侵害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仅仅依靠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无法得到满足,尤为突出的如重大环境污染问题、食品药品领域频发的安全问题等,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一个权威的统一归口部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我国在2014年便开始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②,在 2015 年国家又开始了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主要是在北京、吉林等 1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市级与基层检察院等开展相关试点③。
(二)定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诉讼时,针对特殊领域内的因该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在依法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诉讼制度。
(三)立法沿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首见于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2020年12月28日修订的《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二十条增加了针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均已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的颁布,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制度,并明确了诉讼范围。
2021年7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九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规则》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则及办理范围,同时增加了针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提起范围。
二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比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国家和集体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④。两者在概念上具有相似性,在功能上均有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其行为产生民事责任的功效,而从诉讼提起方式上来看,两者均为在提起刑事诉讼之时附带提起的诉讼,可以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区别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的公益性附带民事诉讼。但两者在其他一些方面是存在不同的,具体来讲:
(一)两者的民事保护范围不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护范围是被害人、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在被害人因被告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我们不过多赘述,而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要件是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是社会公共利益,即当犯罪行为侵害特殊领域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有观点认为,当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时候,可以以此为依据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必要单独设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制度⑤。这种观点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显失不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概念虽比较抽象,但当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时,受偿的主体是固定的,即国家和/或集体;但当公共利益受损害时,举例来讲,如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犯罪行为发生时,犯罪行为侵害的是生态环境,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当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时,犯罪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以上情况,没有特定的受偿主体,由检察机关来代表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在提起刑事诉讼之时,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十分有必要,也区别于传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可以说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保护的特定范围之外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制度创新。
(二)提起主体有差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因犯罪行为侵害对应的民事权益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的主体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只有当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时,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根据《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和《规则》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在检察机关依法公告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检察机关。
(三)诉讼请求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请求范围相对较窄,为对应民事部分申请赔偿。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范围,根据《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范围相较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请求范围,明显具有多样性,且针对不同领域的犯罪事实,可请求范围也更具有具象性、可操作性,可进一步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践中,除可申请赔偿外,还有其他多种方式,如“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针对生态环境修复的补救措施。
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设立的必要性分析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在提起法律规定的特殊领域公诉时,一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使检察机关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是创新,更是一种进步。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设立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要求
2021年8月2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第十一条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立法⑥。原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范围为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意见》的公布,对公益诉讼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又新增了针对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的办理需求。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正在向着不断完善的方向发展,更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具体表现。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设立符合公益法理
前面提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的社会公共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不确定性,导致了其在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没有明确的权利主张主体,如果没有具体相关部门的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能导致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受损。因此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需要有一个统一归口部门作为代表来行使权利。在我国现有国情下,相较于公民或社会组织而言,检察机关更适合成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代表人⑦。所以我们看到,《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及《规则》的出台,赋予检察机关在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特殊领域,提起刑事公诉之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便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设立,有效衔接了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受损时的权利救济,况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本身的权威性也更适合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设立,符合公益的法理,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是公益保护的制度创新。
四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价值
(一)实体价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领域,这类领域与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当犯罪行为侵犯上述领域时,若仅仅通过刑事诉讼来追究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很容易造成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上述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致使刑事责任的追究与民事责任的救济产生脱节的现象,不利于维护社会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共利益。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便很好解决了这一司法困境,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赋予检察机关在追究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针对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领域,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弥补了因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的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损害结果,有力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利于社会稳定。
以垦利区检察院实际经办案件做进一步阐明:为牟取个人利益,2017年底,屈某某多次在东营市东营区、垦利区等村庄附近,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铁夹子非法猎捕野生黄鼬64只,对当地生态平衡造成破坏。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录》,黄鼬被列为“三有”动物名录(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及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鼬科所有种基准价值为800元,屈某某非法猎捕64只野生黄鼬共价值51200元。检察机关认为屈某某非法猎捕黄鼬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2018年5月21日,垦利区检察院在对屈某某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垦利区法院依法判令屈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金51200元。2018年6月12日,垦利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屈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金10000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这起山东省检察机关首例野生动物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上述案例可以看到,面对非法捕猎所侵害的生态资源无专门利益载体情形,检察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之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仅解决了刑事责任的问题,更附带解决了生态环境这一群众赖以生存的公共利益,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司法价值—提高司法效率,符合经济诉讼的要旨
司法活动本身不产生社会财富,相反会消耗社会资源。只有合理设计司法制度和程序,才能既不损害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又能降低司法活动所耗费的社会资源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是在同一个犯罪行为中,既有刑事责任追究的问题,又有民事领域损害赔偿问题。若当犯罪行为侵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领域时,产生的是两种责任追究同时存在的情形。不论先行对哪一种责任追究的追究,若分开来,由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侵害的利益受损方追究民事责任,且还是在有特定受偿主体的前提下,针对案件的调查审查,则出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查一遍,犯罪行为侵害的利益受损方一遍两次调查审查情形,审判机关同样面临针对同一案件两次审查判决,且非同一审判庭进行审判,对于证据认定可能还存在差异的情形,这里面涉及到的鉴定等三方机构也可能存在重复工作,着实拖延司法效率,有损司法公信力。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赋予检察机关在同一案件中,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减少了单独的刑事公诉和民事诉讼程序带来的程序重复,能够在一个审判过程中一并对于性质不同的诉讼请求进行审判,也能够保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犯罪行为的刑事领域与所侵犯的民事领域的事实认定达到一致性和协调性,有效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让他们在同一司法程序中进行一并陈述辩论,减少诉累的同时也更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
(三)社会价值—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阐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价值,就不得不提到恢复性司法理念。笔者通过查阅文献,理论界认为恢复性司法极大推动了刑罚观念的重大进步。恢复性司法理念认为对刑事犯罪要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而在法律实务界,目前“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生态恢复模式已被运用到了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这正是恢复性司法在法律实践领域的运用,而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出台相关法规之前,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法律实务操作领域缺乏相应规定。故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设立,对于司法改革及进步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形成的监督职责,完善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护体制。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充分发挥保护利益之功效,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检察机关保护社会公益的角色,进一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求。有助于达到进一步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功效。
以垦利区检察院实际经办案件做进一步阐明:2011年底,刘某某与商某某先后多次在垦利区盗挖绒毛白蜡树。2018年4月25日刘某某、高某某被垦利区检察院审查认定均涉嫌盗窃罪。两犯罪嫌疑人盗伐林木的行为不仅触碰了刑事责任,还给当地盐碱滩绿化造林的巨大投入是一种严重破坏。2018年5月17日,垦利区检察院在对刘某某、高某某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请求垦利区法院依法判令刘某某、高某某对单独盗挖和共同盗挖的白蜡树,通过补种等方式分别进行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2018年6月1日,垦利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刘某某、高某某对单独和共同盗挖的树木,通过补种方式分别进行恢复原状,且自补种之日起两年内对补种树木负有管理、维护责任,确保补种树木全部成活。
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框架下,检察院在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之时,一并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解决了刘某某、高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一起解决了因犯罪行为侵害所带来的案后修复难题。以往,检察机关直接办理公益诉讼相关刑事案件,在客观上虽使犯罪嫌疑人收到刑事惩罚,但并没有承担经济上的相应代价,受损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人过问。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检察机关可以发挥刑事、民事检察的综合效应,督促受损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修复,有力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结语
当然我们也看到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起诉主体是否适格、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责任竞合等争议,但每项制度的设计在最开始的时候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我国在 2014 年开始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4 年 10 月 23 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此后,在 2015 年国家又开始了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到《检察公益诉讼解释》制度的出台,乃至目前最新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适用,都体现出了国家在司法改革上的长足进步,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为实现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实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效果的合力,对被告人真正全面的惩罚作用,从而全面保障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①周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3期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监察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践与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7 年版
③ 田凯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立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7 年版
④ 武延平:《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⑤ 参见程龙: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之否定》,载 《北方法学》2018 年第 6 期,第 120 页
⑦(徐金波:《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官》2017 年第 18 期)
⑧ 肖巍鹏: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载 《中国检察官》2019 年第 2 期,第 18 页。
文字:秦力中 尉风华 姜聪聪
编辑:高汝敏
审核:王艳青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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